[來源][admin][發表時間] 2024/07/24閱讀次數:54489次
? 1993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非貨幣資產出資方式四種,出資比例不超過20%,需要評估作價,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第一次修正: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的決定進行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非貨幣資產出資方式四種,出資比例不超過20%,需要評估作價,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第二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非貨幣資產出資方式用“知識產權”代替“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且加了“等”字,把列舉方式改成了概括方式,實際上是擴大了出資范疇。規定了貨幣比例不低于30%,也明確非貨幣出資比例不超過70%,需要評估作價,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第三次修正: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五年認繳期限。
非貨幣資產出資方式三種等,規定了貨幣比例不低于30%,也明確非貨幣出資比例不超過70%,需要評估作價,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第四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貨幣資產出資方式三種等,取消了貨幣資金的限制,即公司注冊時可以全部用實物、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出資,部分地方管理上只股東確認價值,沒強制性要求評估作價,不需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但在實際操作中,出資時沒有評估作價,后面股權轉讓時需要對出資時的非貨幣資產進行評估,因幾年過去,用知識產權出資出資的,在后續沒能按照正常實施應用,甚至這幾年知識產權根本沒使用產生效益,評估值基本上難以達到出資時價值,會導致出資不實的問題,我們已做個幾起這樣的評估。
第五次修正:根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的決定進行第五次修正,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貨幣資產出資方式增加了股權、債權兩種方式,沒有出資比例內容,需要評估作價,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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